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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中医药大学社团财务管理制度
2019-12-11 11:41  

 

第一条 大学生社团的活动经费原则上以自筹为主,各社团举办全校性大型活动时可向大学生社团联合会提出经费申请,并附详细预算报告,经大学生社团联合会同校团委老师研究后视情况给予一定支持。社团经费管理应按《河南中医药大学大学生社团经费使用和管理办法》管理。

第二条 在不影响学校声誉的条件下,经大学生社团联合会同意,各社团可按照互惠互利的原则争取社会赞助,赞助经费进行专项管理。

第三条 社团经费实行专款专用,由专人负责,任何人不得侵占学生社团的财产。

第四条 各社团应定期向会员公布会费使用情况。

第五条 各社团因故出财务总结,一式三份(一份交大学生社团联合会备案,一份交院系社团部备案,一份社团自留存档)。每学期末上交一份该学期财务总结,各社团应在大学生社团联合会指定时间内上交。

第六条 社团活动应以丰富同学生活、繁荣校园文化、提高学生综合素质为目的,除会费外,不得收取其它费用;如因开支大而需向参加活动同学收费时,须提请校大学生社团联合会报校团委批准。    

第七条 大学生社团联合会和院系社团部对各社团财产进行明确登记,凡属本社团的公共财产,各社团须由专人保管,若有人为因素的损坏、遗失情况,查明责任人后需照价赔偿。

 

社团财务监察及处罚条例

为了辅助大学生各社团财务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促进社团发展,保证社团财务管理和物资管理的规范化、制度化,增强对社团的监管,保障会员权益,特制定此条例。

第一条 大学生社团联合会(以下简称“社联”)办公室每两周对全校社团随机核查账目一次,每月至少与20%的社团进行账目核对。

第二条 社团会费可以通过支付宝、微信或银行卡等形式保存,社团经费一经使用即由财务负责人明晰记录,如有问题社团财务负责人直接与社联办公室人员联系并记录报备。

第三条 社联办公室每周五、周日晚值班时间通过信息方式提前通知社团财务负责人,对社团财务抽查。需由财务负责人携带账目本及剩余会费接受监察,财务负责人需向监察人进行出示具体金额及所花费明细证明。

第四条 社团购买日常办公用品或部分物品无发票需由指导老师书面证明。

第五条 社团经财务监察后,社联将每两周通过微信公众号形式推送所核对社团账目情况。社团成员可通过推送对财务进行监督,如有疑问请联系社联办公室。如社团会员发现社团财务有虚假情况可直接向社联理事会进行监督举报。

第六条 出现以下情况将在社团社联大例会上进行警告并通报批评:

1、社团负责人兼任财务管理职位或干涉管理财务人员的工作;

2、不及时向会员公开社团的账目信息;

3、社团财务没有交由专人管理、建立统一账目;

4、不接受大学生社团联合会监督审核。

第七条 出现以下情况将撤销本人所担任的一切职务,通过微博、微信等网络平台进行曝光,并通知所在院系:

1、社团负责人以及相关管理人员无视财务管理制度,私人挪用社团经费在一百元以内(包括一百元);

2、社团负责人以及社团相关管理人员借用社团或社团活动等名义收取会费以外费用;

3、社团未按照真实情况上报会费收取情况;

4、在社团社联大例会警告三次以上者。

第八条 出现以下情况将上报学生处进行处理,并取消一切评优评先资格:

1、社团负责人以及相关管理人员无视相关制度,私人挪用社团经费在一百元以上;

2、社团负责人以及社团相关管理人员借用社团或社团活动名义强制会员实施购买性行为。

第九条 出现以下情况将注销该社团:

同一学年内该社团出现两名及两名以上违反(二)(三)条例者,除上报学校取消一切评优评先资格外,将注销该社团。

 

第一条 大学生社团的活动经费原则上以自筹为主,各社团举办全校性大型活动时可向大学生社团联合会提出经费申请,并附详细预算报告,经大学生社团联合会同校团委老师研究后视情况给予一定支持。社团经费管理应按《河南中医药大学大学生社团经费使用和管理办法》管理。

第二条 在不影响学校声誉的条件下,经大学生社团联合会同意,各社团可按照互惠互利的原则争取社会赞助,赞助经费进行专项管理。

第三条 社团经费实行专款专用,由专人负责,任何人不得侵占学生社团的财产。

第四条 各社团应定期向会员公布会费使用情况。

第五条 各社团因故出财务总结,一式三份(一份交大学生社团联合会备案,一份交院系社团部备案,一份社团自留存档)。每学期末上交一份该学期财务总结,各社团应在大学生社团联合会指定时间内上交。

第六条 社团活动应以丰富同学生活、繁荣校园文化、提高学生综合素质为目的,除会费外,不得收取其它费用;如因开支大而需向参加活动同学收费时,须提请校大学生社团联合会报校团委批准。    

第七条 大学生社团联合会和院系社团部对各社团财产进行明确登记,凡属本社团的公共财产,各社团须由专人保管,若有人为因素的损坏、遗失情况,查明责任人后需照价赔偿。

 

社团财务监察及处罚条例

为了辅助大学生各社团财务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促进社团发展,保证社团财务管理和物资管理的规范化、制度化,增强对社团的监管,保障会员权益,特制定此条例。

第一条 大学生社团联合会(以下简称“社联”)办公室每两周对全校社团随机核查账目一次,每月至少与20%的社团进行账目核对。

第二条 社团会费可以通过支付宝、微信或银行卡等形式保存,社团经费一经使用即由财务负责人明晰记录,如有问题社团财务负责人直接与社联办公室人员联系并记录报备。

第三条 社联办公室每周五、周日晚值班时间通过信息方式提前通知社团财务负责人,对社团财务抽查。需由财务负责人携带账目本及剩余会费接受监察,财务负责人需向监察人进行出示具体金额及所花费明细证明。

第四条 社团购买日常办公用品或部分物品无发票需由指导老师书面证明。

第五条 社团经财务监察后,社联将每两周通过微信公众号形式推送所核对社团账目情况。社团成员可通过推送对财务进行监督,如有疑问请联系社联办公室。如社团会员发现社团财务有虚假情况可直接向社联理事会进行监督举报。

第六条 出现以下情况将在社团社联大例会上进行警告并通报批评:

1、社团负责人兼任财务管理职位或干涉管理财务人员的工作;

2、不及时向会员公开社团的账目信息;

3、社团财务没有交由专人管理、建立统一账目;

4、不接受大学生社团联合会监督审核。

第七条 出现以下情况将撤销本人所担任的一切职务,通过微博、微信等网络平台进行曝光,并通知所在院系:

1、社团负责人以及相关管理人员无视财务管理制度,私人挪用社团经费在一百元以内(包括一百元);

2、社团负责人以及社团相关管理人员借用社团或社团活动等名义收取会费以外费用;

3、社团未按照真实情况上报会费收取情况;

4、在社团社联大例会警告三次以上者。

第八条 出现以下情况将上报学生处进行处理,并取消一切评优评先资格:

1、社团负责人以及相关管理人员无视相关制度,私人挪用社团经费在一百元以上;

2、社团负责人以及社团相关管理人员借用社团或社团活动名义强制会员实施购买性行为。

第九条 出现以下情况将注销该社团:

同一学年内该社团出现两名及两名以上违反(二)(三)条例者,除上报学校取消一切评优评先资格外,将注销该社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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