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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中医药大学社团纪律处分及退出机制
2019-12-11 11:41   校团委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对学生社团的监督与管理,现制定《河南中医药大学社团纪律处分》。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校各学生社团及其成员的管理。

第三条 本条例的执行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公开、公平、公正

  (二)监督与服务相结合

  (三)事实清楚、证据充足、程序正当、处分适当

第四条 同时违反校规校纪与本条例的,优先执行校规处分。

 

第二章 积分制

第一条 我校对学生社团的纪律处分分为四个等级,分别为通报批评、警告、记大过以及直接取缔。

第二条 学生社团奖惩采取积分制。每学年社团基本分重置为6分,以社团基本分作为社团纪律遵守情况的标志。

第三条 受到大学生社团联合会处分的社团将会扣除社团基本分,社团基本分小于或等于0分的社团将被取缔。

第四条 根据处分的四个等级,受处分的社团将扣除相应的基本分:通报批评处分扣1分;警告处分扣2分;记大过处分扣3分。

第五条 对于获得河南中医药大学十佳活动的社团、综合排名前10名的社团可以增加1分基本分;获得省级及以上奖励的学生社团可以增加3分基本分(同名称的奖励不累计加分)。

第六条 加分上限为10分,积分制由大学生社团联合会组织部管理实施,各社团可以向组织部查询本社团基本分。

 

第三章 社团处分条例

第一条 社团运行中出现以下问题视情节给予以下处分:

(一)累计三次不回复大学生社团联合会所发通知的社团给予通报批评处分

(二)社团活动秩序现场混乱给予通报批评处分

(三)累计三次不参加社团社联大例会的社团给予警告处分

(四)累计三次未在规定时间内归还大学生社团联合会物资的社团给予警告处分,并向其追回相关物资

(五)累计三次不向大学生社团联合会上交所要求的资料文件的社团给予警告处分

(六)未经允许分发传单、拉扯条幅进行活动宣传的社团给予警告处分

(七)未经允许在校外举办活动的社团给予记大过处分

(八)社团活动中与他人发生冲突、打架斗殴的社团给予记大过处分,并通报院系按照校规校纪处分

(九)一学年未举办活动的社团直接取缔

(十)连续两年在学校社团综合排名后十名的社团直接取缔

(十一)组织、参与非法活动的社团直接取缔并上报学校相关部门

第二条 社团言论不当视情节给予以下处分:

(一)在公共场所、互联网或以其他方式侮辱、诽谤其他社团或学校组织机构的社团给予记大过处分

(二)发表反共、反民族等明显违背社会道德及法律言论的社团 直接取缔并上报学校相关部门

第三条 社团成员及机构出现问题视情节给予以下处分:

(一)社团成员问题:

1、社团招新成员第一年未招满15人的社团停办活动一年,若第二年仍不足30人则直接取缔

(二)社团机构问题:

1、社团出现负责人同时兼任财务管理职务情况的社团,给予通报批评处分

2、社团组织机构设置不合理或机构缺失的社团,给予警告处分

第四章 社团申诉处理管理规定

第一条 社团对大学生社团联合会出的涉及社团的相关处罚有异议时,可向大学生社团联合会理事会提出诉讼请求。

第二条 社团对于大学生社团联合会做出的相关处罚有异议的,需在五个工作日内由社长内以书面形式向理事会提出申诉。因节假日等或其他正当理由耽误申请期限的,需本人向理事会说明原因。

第三条 申诉范围包括对社团作出的通告批评、警告、记大过以及直接取缔处分。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理事会可不予受理:

(一)不属于申诉范围的

(二)超过申诉期限的

(三)就同一事实和理由再次提起申诉的

第五条 社团负责人提出申诉时,应当向理事会递交申诉书,并附上大学生社团联合会相关处罚(复印件)。

第六条 对社团提出的申诉,理事会应当在接到申诉书之内的五个工作日内作出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一条 本制度从即日起开始实施,若社团违反相关条例,即按照本制度执行。

第二条 本制度最终解释权归大学生社团联合会所有,如有异议请联系大学生社团联合会。

 

 

 

 

 

 

 

 

 

 

 

 

 

 

 

 

附件

 

申诉书

社 团 名 称

社 团 类 型

申 诉 时 间

处 分 等 级

所 属 院 系

联 系 方 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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